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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杨冰与温州市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冰;温州市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全文

 {C}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14号 原告:杨冰,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云锦大厦C幢二楼。 法定代表人:叶庆泽,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辉,北京国纲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冰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3)亳诉保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现原告杨冰提出申请,要求延长冻结被告温州市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利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10万元的期限。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冰要求延长冻结被告温州市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利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10万元的期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延长冻结被告温州市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利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10万元的期限至2014年1月25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雷 晨 审 判 员 赵 亮 代理审判员 许 林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昱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