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法执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党绪恩、杨淑侠、田晓燕、党国华、党浩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吴忠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武支公司、商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绪恩,杨淑侠,田晓燕,党国华,党浩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吴忠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武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南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蓝法执字第00389号申请执行人党绪恩,男,195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杨淑侠,女,195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同申请执行人党绪恩,系党绪恩之妻。申请执行人田晓燕,女,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同申请执行人党绪恩。申请执行人党国华,女,200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学生,系田晓燕之女。申请执行人党浩华,男,200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儿童,系田晓燕之子。法定代理人田晓燕,系党国华、党浩华之母。共同委托代理人田德元,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田晓燕之父。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吴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塞上明珠东侧宁夏大众工贸有限公司办公商用楼1-2层。负责人马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武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南大街56号。负责人席文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南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南坪路。负责人王堃,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党绪恩、杨淑侠、田晓燕、党国华、党浩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吴忠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武支公司、商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吴忠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6月30日前将赔偿款3635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南支公司于2013年9月16日将赔偿款114269元分别汇入本院执行款账户上;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武支公司也将赔偿款57134.5元于2013年6月21日汇入申请执行人党绪恩银行账户上。而申请执行人党绪恩、杨淑侠、田晓燕、党国华、党浩华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上列被执行人均于申请执行前履行了该案判决确定的义务,据此本案应支付执行费3038元予以免收,上列被执行人不再负担。上述赔偿款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领款手续,各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上述款项。至此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终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案执行费3038元予以免收。被执行人不再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晓明审判员 潘西社审判员 许宏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