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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孝民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郭某乙、郭某丙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孝民初字第905号原告郭某甲,女,1967年10月12日生,汉族,孝义市胜溪湖街道办事处河底村人。被告郭某乙,男,年龄不详,汉族,孝义市胜溪湖街道办事处河底村人。被告郭某丙,男,年龄不详,汉族,孝义市胜溪湖街道办事处河底村人。被告郭某丁,男,年龄不详,汉族,孝义市胜溪湖街道办事处河底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诉被告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甲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甲承担。审 判 长  张征全代理审判员  林魏伟代理审判员  王 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郝小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