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法执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玉玉,张汝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133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相中,董事长。被执行人郭玉玉,居民。被执行人张汝艳,居民。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玉玉、张汝艳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郭玉玉、张汝艳暂无履行义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高商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孙建梁审判员 赵新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洪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