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三法执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金良华申请执行房新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良华,房新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473号申请执行人金良华,男。被申请执行人房新强,男。金良华申请执行房新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三民初字第00315号民事调解书,2013年10月15日执行立案,执行标的2157元,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1075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房新强已履行案件款1075元,申请人已领取,并同意案件执行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4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建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