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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47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沙云飞与上海海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4769号原告沙云飞,男,1966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上海海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秦林军。委托代理人程建耀,上海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沙云飞诉被告上海海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件审理需要,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沙云飞诉被告上海海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怡霖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莹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