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江民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东与饶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东,饶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江民初字第874号原告周东。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王云龙。被告饶洪。原告周东与被告饶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东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饶洪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东申请撤回对被告饶洪的起诉,系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东撤回对被告饶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6元,由原告周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肖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