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桥初字第008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杜平安与被告朱赵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平安,朱赵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未民桥初字第00889号原告杜平安,男。被告朱赵娜,女。原告杜平安与被告朱赵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同创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平安、被告朱赵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平安诉称,2011年4月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由于其与被告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产生争执,被告于2012年9月30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其遂于2012年12月20日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于同年1月21日撤诉。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朱赵娜辩称,其同意离婚,唯要求原告返还其与女儿朱美旺的征地款15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7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杜平安带有一子杜飞龙,被告朱赵娜带有一女朱美旺,婚初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产生争执,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杜平安遂以感情破裂为由,于2012年12月20日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后经人民法院调解撤诉。现原告再次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另查明,2012年原、被告所在村组给杜平安与其子杜飞龙、朱赵娜与其女朱美旺分配征地款共计33.75万元,该征地款按每人7.5万元分配,由于杜平安之子杜飞龙系独生子女,分配10余万元。被告朱赵娜及其女的征地款15万元现已被杜平安领取并用于还其债务。庭审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结婚证、谈话笔录、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夫妻感情不睦,双方同意离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赵娜及其女朱美旺的征地款15万元被原告杜平安领取,并用于归还其本人所欠债务,与法相悖应予全部返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杜平安与被告朱赵娜离婚;原告杜平安之子杜飞龙随杜平安生活,被告朱赵娜之女朱美旺随朱赵娜生活,抚养费各自承担;原告杜平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被告朱赵娜及其女朱美旺的征地款1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杜平安承担150元,被告朱赵娜承担150元,被告承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同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娅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李娅送达时间:2013年月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