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奉民二(商)初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上海精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信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精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信大(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奉民二(商)初字第1885号原告上海精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美裕路600号2幢2085室。法定代表人朱文宇,总经理。被告信大(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南亭公路1176号7幢602室。法定代表人马继秋。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精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信大(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精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7元,减半收取计58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甘青峰审 判 员 邵忠华人民陪审员 何志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瞿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