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松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卢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丽松刑初字第216号公诉机关松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因本案于2013年8月1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依法逮捕,现羁押在松阳县看守所。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刑诉(2013)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叶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31日9时20分许,被告人卢某驾驶赣g×××××号轻型自卸货车从县城北山路长运汽车修理厂驶出,在北山路××号门口倒车再前行时,左侧车头保险杠与在路边玩耍的包甲发生擦碰,造成包甲被撞倒并被左侧前轮碾压致死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松公(交)认字第331124020130003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卢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卢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向松阳县交警大队预交了赔偿款5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甲、林某乙、包乙等人的证言,110接警记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丽水大众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丽水市机械汽车工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此外,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卢某的身份情况。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卢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卢某预交了部分赔偿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潘富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伟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