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民初字第6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卢启富、左和珍等与李长国、青岛江泽物流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启富,左和珍,左光琴,卢林虎,卢林凤,卢林美,卢林英,李长国,青岛江泽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6541号原告卢启富,男,汉族,1942年6月5日出生。系死者卢凤守之父。原告左和珍,女,汉族,1947年9月18日出生。系死者卢凤守之母。原告左光琴,女,汉族,1981年12月22日出生。系下列原告卢林虎、卢林凤、卢林美、卢林英的法定代理人。原告卢林虎,男,汉族,2009年7月9日出生。系死者卢凤守之子。原告卢林凤,女,汉族,2003年3月25日出生。系死者卢凤守之女。原告卢林美,女,汉族,2005年1月15日出生。系死者卢凤守之女。原告卢林英,女,汉族,2007年11月21日出生。系死者卢凤守之女。七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进辉,福建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长国,男,汉族,1973年3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顺代,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江泽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云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珉,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崇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启富、左和珍、左光琴、卢林虎、卢林凤、卢林美、卢林英诉被告李长国、青岛江泽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以本案肇事车辆鲁BD8**号挂车没有投交强险,该车的交强险责任应由该车的所有人承担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启富、左和珍、左光琴、卢林虎、卢林凤、卢林美、卢林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4元,减半收取742元,由原告卢启富、左和珍、左光琴、卢林虎、卢林凤、卢林美、卢林英负担。审判员 吴声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宏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