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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峰民初字第26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海霞与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牛儿庄采矿公司、杜梅霞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霞,邯郸市峰峰矿区牛儿庄采矿公司,杜梅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2674号原告赵海霞,女,汉族,1980年11月26日出生。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牛儿庄采矿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生,男,该矿矿长。被告杜梅霞,女,汉族,1974年11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霞与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牛儿庄采矿公司、杜梅霞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霞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海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海霞负担。审判员  郭庆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君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