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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行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0-05

案件名称

沂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孙某某非诉执行审查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沂南行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住沂南县。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2013年6月4日作出的沂南工商处字(2013)27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沂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沂南工商处字(2013)27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沂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沂南工商处字(2013)274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9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沂南工商处字(2013)27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伟平审判员  尹纪栋审判员  杨月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