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行非诉审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博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肖波、庄愉玲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博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肖波,庄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行非诉审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博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林国辉,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玉富。被申请执行人:肖波,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庄愉玲,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计生征决(2013)第1303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执行人肖波、庄愉玲夫妇于2012年1月13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一个子女,申请执行人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肖波、庄愉玲夫妇作出计生征决(2013)第1303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于2013年6月21日将决定书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肖波、庄愉玲夫妇在在2013年7月2日前将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合共人民币贰拾柒万捌仟伍佰陆拾捌元(¥278568元)交至计划生育办公室。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权利和义务,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博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计生征决(2013)第1303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执行人接到征收决定书后,在规定和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该征收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计生征决(2013)第1303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东来审判员 钟翔能审判员 陈龚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