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郯执字第22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问红光与被执行人问友水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问红光,问友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郯执字第2233号申请执行人问红光,男,1978年9月10日生,汉族,郯城县,村民。被执行人问友水,男,1953年8月5日生,汉族,郯城县,居民。申请执行人问红光与被执行人问友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2012)郯民初字第33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问友水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问友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郯城县支行的银行存款35万元予以冻结。账号:60473300120110****;62218847300320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利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