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执字第020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洪林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林,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2067号申请人:刘洪林,西安市未央区天池水塔厂业主。委托代理人:李肖,男。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程法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洪林以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3)碑民二初字第01226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6000元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26000元整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碑民二初字第0122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