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初字第016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王元平与罗隆泉、梁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平,罗隆泉,梁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1617号原告:王元平。委托代理人:马建华,安徽西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隆泉。第三人:梁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元平与被告罗隆泉、第三人梁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元平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元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在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启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