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肥东执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葛修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修平,李希美,XX,葛帅,戈娜,曹崇见,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583号申请执行人:葛修平,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希美,农民。申请执行人:XX,农民。申请执行人:葛帅,儿童。申请执行人:戈娜,学生。被执行人:曹崇见,驾驶员。被执行人: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临路林业局楼下。法定代表人:刘玉中,经理。本院作出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曹崇见、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车牌号为皖K(皖K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汽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KD88**(皖KY3**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间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书记员  崔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