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襄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河与被告孙某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河,孙某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襄民初字第238号原告:谢某河,男,汉族,1974年7月4日出生。被告:孙某芳,女,汉族,1983年10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河与被告孙某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河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谢某河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谢某河负担。审判员 丁慧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