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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商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蒙城县长青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与南京隆茂服装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城县长青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南京隆茂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商初字第675号原告蒙城县长青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以下简称长青运输句容分公司),住所地在镇江市句容经济开发区上路村(华阳南路延伸段)02幢。负责人曹承云,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刚,男,1976年12月15日生。被告南京隆茂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茂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服装工业园58号。法定代表人熊公伟,总经理。原告长青运输句容分公司与被告隆茂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长青运输句容分公司诉称,原告多年为被告从事运输服务,被告欠原告运费及仓库下力费等达175000元(其中原告已开票的126320元,未开票的27815元,其余是2013年前陈欠的运费),现在无法联系上被告了,起诉要求被告给付175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日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隆茂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原告多次为被告承运货物送至上海、南通等地,被告给付运费。2013年8月12日,原告找被告结账时,被告公司出具了报销凭证一份,载明报销金额126320元,事由:运费。凭证上有批准人,证明人签名。另还有运费,装卸费合计27815元,原告找到被告公司负责运输业务的杨进良等进行了确认,由杨某某、王某某在清单上签名确认,金额为27815元。此后,原告追要无获,遂于2013年8月30日诉讼至本院。另查明,诉讼后,原告找到被告公司财务人员进行对账,被告财务人员出具了明细分类账,载明尚欠原告150188元。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报销凭证、运费清单、增值税发票、明细分类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运费178003元,有原告陈述、报销凭证、运费清单、增值税发票、明细分类账等证据相互映证,本院依法确认该事实。被告欠运费未能及时给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由此引起纠纷,对此负有责任。原告主张1750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隆茂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长青运输句容分公司运费17500元并给付逾期利息(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被告隆茂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审判员  夏雨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