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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60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吴宝生与张红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1,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16000号原告吴×1,男。被告张××,女。委托代理人郝××,北京市赛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1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玉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1,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1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吴×2(×年×月×日出生);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夫妻关系较为融洽。不久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个性原因,家庭观念等诸多方面逐渐产生分歧,且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关系紧张,矛盾加深。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未有丝毫和好的可能,现原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请求法院判令小孩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辩称,原告所说的都不是事实,也不是原则上的问题,都是一些家庭琐事,原告方脾气不好也不怎么管孩子,孩子是由被告父母照看,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吴×1与张×××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生一女孩吴×2。后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年×月×日,吴×1起诉离婚。张××以双方尚存有感情为由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同时,缔结婚姻与解除婚姻均应秉持谨慎态度,维护家庭的稳定及和谐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和责任。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生活琐事及其他问题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双方应各自检讨自己的不足,以利夫妻感情的健康发展。希望双方珍惜彼此间的感情,加强沟通和交流,共建和谐美满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吴×1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吴×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玉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美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