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舟定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舟定刑初字第465号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甲。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2年3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6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2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刑诉(2013)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至2012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甲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大量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归还本金及支付高额利息,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207.68万元。具体如下:1、张某65万元;2、王某乙28万元;3、邬某15万元;4、杨某某14.68万元;5、竺某50万元;6、顾某5万元;7、陈甲30万元。案发后,尚有人民币100余某某无法归还。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王某乙、邬某、杨某、竺某、顾某、陈甲陈述、证人陈某、刘某甲、王某甲、刘某乙证言、借条、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独资企业基本情况、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舟山监管分局复函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通过口头的方式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归还本金及支付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王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二0一七年一月十三日止。)二、被告人王甲尚未退出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侯文君人民陪审员 潘祖庆人民陪审员 邵海颖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明青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二)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四)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五)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六)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七)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八)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