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与王海战、王庆旭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王海战,王庆旭,王念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8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负责人李成斌,任行长。被执行人王海战。被执行人王庆旭。被执行人王念朝。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行与王海战、王庆旭、王念朝借贷合同一案,申请执行的(2012)长民二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王海战、王庆旭、王念朝下达了(2013)长执字第867号执行令、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5日已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长民二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排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