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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冯应东与胡维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应东,胡维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冯应东,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委托代理人黄家文,广东智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维聪,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原告冯应东诉被告胡维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威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家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维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从2011年7月份开始租用原告位于顺德区容桂街马岗马中工业区的厂房进行经营,从2013年2月份开始拖欠租金,经原、被告双方确认,到2013年6月7日止,被告共欠原告租金共80000元,被告写下欠条并承诺尽快还款。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付清欠原告厂房租金8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为证明案件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原件一份、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租原告投资的厂房,并尚欠原告厂房租金80000元。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既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被告放弃质证和抗辩的理由。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证明所起诉的事实,本院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原告租用厂房租金共80000元。出具欠条当日,被告搬离厂房。后原告多次催要租金均未果,原告遂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再查,原告个人独资的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马岗东信电线电缆厂位于顺德区容桂街马岗马中飞鹅冲口南,该企业用地系向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马中股份合作经济社租用,原告将该企业部分空闲厂房出租给被告使用,原告出租给被告的情况,容桂街马中股份合作经济社已知晓。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租赁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确认欠原告租金合计80000元至今未还,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提起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租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维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冯应东支付租金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应东预交),由被告胡维聪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