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法执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xx,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蒲法执字第00283号申请执行人范xx,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荆姚镇xx村x组,农民。被执行人杨xx,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兴镇xx村x组,农民。被执行人杨xx。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兴镇x村x组,农民。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蒲民初字第010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杨xx,杨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3年8月20日前将借款15000元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执行费200元履行完毕,但二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xx、杨xx存款241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润恒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民 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