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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29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吴礼兴与潘贻敏、张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礼兴,潘贻敏,张朝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902号原告吴礼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晓勇。被告潘贻敏。被告张朝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礼兴诉被告潘贻敏、张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贻敏、张朝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礼兴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礼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吴礼兴负担。审 判 员 张锦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何蓉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