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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36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陈斌与杨忠心、罗小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杨忠心,罗小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3647号原告陈斌。委托代理人李云华,上海焦伟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忠心。被告罗小羊。原告陈斌与被告杨忠心、罗小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故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斌的委托代理人李云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忠心、罗小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斌诉称:2011年1月23日,被告杨忠心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于同年5月22日归还,被告罗小羊为被告杨忠心向原告借款提供了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杨忠心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2、被告杨忠心支付借款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月23日计算至2011年5月22日,按月息2%计算);3、被告杨忠心支付逾期(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11年5月2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4、被告罗小羊对被告杨忠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忠心、罗小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3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1、被告杨忠心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1月23日至2011年5月22日,借款利息为月息2%,逾期利息按照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2、被告罗小羊为被告杨忠心向原告借款提供了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至被告杨忠心偿清全部到期应付款项,保证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另查明,原告于2011年1月23日从招商银行取现8.4万元。庭审中,原告认为8.4万元是其从招商银行取现后交付给被告杨忠心的,另外1.6万元是其自有资金,在2011年1月23日一并交付被告杨忠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取款凭证、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被告杨忠心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原告现要求被告杨忠心归还借款10万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借款协议中约定了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原告关于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小羊为被告杨忠心向原告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故应对被告杨忠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忠心、罗小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忠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斌借款10万元;二、被告杨忠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斌借款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月23日计算至2011年5月22日止,按月息2%计算);三、被告杨忠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斌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月2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四、被告罗小羊对上述判决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罗小羊在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忠心追偿。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860元,由被告杨忠心、罗小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金彪代理审判员  严久利人民陪审员  陆为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雯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