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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一终字第009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子媛与陕西小天地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子媛,陕西小天地快捷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09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子媛,无业。委托代理人王磊,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小天地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文艺北路59号。法定代表人翟宝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亚利,女,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子媛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小天地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03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子媛于2013年10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子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子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志刚审 判 员  张仲屏代理审判员  陈 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书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