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东莞市伊人美电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CNLP S.A.以及原审被告广州市钜美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伊人美电子有限公司,CNLPS.A,广州市钜美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伊人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法定代表人黄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CNLPS.A.(CNLP股份有限公司或CNLP公司)。住所地:卢森堡(LUXEMBOURG)。授权代表人:ReinaldLOUHSH,董事。授权代表人:CatherineROUX-SEVELLE,董事。委托代理人:金英杉,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市钜美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徐上伟。上诉人东莞市伊人美电子有限公司(下称伊人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CNLPS.A.(下称CNLP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广州市钜美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下称钜美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6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本案中,钜美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而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并非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审理专利案件的法院,上述地址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是广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钜美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及伊人美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的意见,均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钜美公司、伊人美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伊人美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伊人美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环冈村第二工业区,属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函(2006)56号文批复,指定该院为审理辖区内的专利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故本案应由该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CNLP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查,CNLP公司以钜美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及伊人美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侵害其拥有的名为“包括至少一个受驱转动滚轮的按摩装置”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01810908.X),已构成侵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本案被告钜美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虽然伊人美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也享有管辖权,但CNLP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上诉人伊人美公司上诉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伊人美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孟浪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