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常民申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范良坤与梁惠成、刘明芳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范良坤,梁惠成,刘明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民申字第7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范良坤,男,汉族,39岁。委托代理人黄磊石,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惠成,男,汉族,50岁。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刘明芳,女,51岁。申请再审人范良坤与被申请人梁惠成、刘明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4日作出(2011)常民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范良坤不服,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并向常德市人大提出申诉,常德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内司交办函(2013)3号交办函,将本案交办本院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范良坤所提部分申请再审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二)、(六)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且市人大对本案交办审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审 判 长  詹险峰审 判 员  郭 洪审 判 员  李常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