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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民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支行与周某某、崔某某、李某某、姜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支行,周某某,崔某某,李某某,姜某某,张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支行,住台前县金水路南端。法定代表人:张广乾,该行行长。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83年4月13日出生。被告:崔某某,女,汉族,1983年2月2日出生。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73年3月25日出生。被告:姜某某,男,汉族,1969年7月25日出生。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72年7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支行诉被告周某某、崔某某、李某某、姜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支行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支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县支行承担。审判长  杨贺彬审判员  孙 勇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忠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