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春辉(反诉被告)、马翠苹(反诉被告)与被告山东景港房地产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翠苹,马春辉,山东景港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东民初字第1313号原告马翠苹,女,汉族,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山东省广饶县。原告马春辉,男,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委托代理人马翠苹,女,汉族,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山东省广饶县。被告山东景港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东四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79734928-4。法定代表人姜子军,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树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春辉(反诉被告)、马翠苹(反诉被告)与被告山东景港房地产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被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春辉、马翠苹、被告山东景港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春辉、马翠苹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山东景港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25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任爱娟代理审判员 高 敏人民陪审员 李 保 平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刘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