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执字第7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冯月蓉与潘海珍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月蓉,潘海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711-1号申请执行人冯月蓉,女,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被执行人潘海珍,女,1977年9月24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2011)青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潘海珍名下南宁市青秀区厢竹大道28号天赐良园天一园C3-29号房产;二、查封被执行人潘海珍及共有人崔耀雄名下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11号金旺角商住楼B栋B1825号房产;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黎 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