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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城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潍城刑初字第24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无业。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2年5月5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6月1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3)230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宝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1年10月,被告人李某甲通过青岛的贺某(另案处理)为李某乙伪造结婚证两本。2、2012年2月底,被告人李某甲通过青岛的贺某为周某甲伪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两本。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伪造的结婚证两本、营业执照(副本)一本以及涉案微型计算机一台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随案移送。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伪造的结婚证两本、营业执照(副本)一本,涉案微型计算机一台;书证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信息,扣押、移送物品、文件清单,潍坊市潍城区婚姻登记管理处出具的证明、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潍城分局出具的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亓某、周某甲、李某乙、周某乙、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和办案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符合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予刑罚。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伪造的结婚证两本、营业执照(副本)一本以及涉案微型计算机一台,应予没收。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伪造的结婚证两本、营业执照(副本)一本以及涉案微型计算机一台,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徐菲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迎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