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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18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宋玉玲与刘中华、唐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玲,刘中华,唐金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1830号原告:宋玉玲,女,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林志国,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刘中华,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唐金香,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玉玲诉被告刘中华、唐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玉玲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中华、唐金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玉玲申请对被告刘中华和唐金香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玉玲撤回对刘中华和唐金香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宋玉玲负担。审判员  何义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