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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椒刑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王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刑初字第784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9月27日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先后于2006年11月29日、2007年4月1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十四日。因本案,于2013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8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建华、代理检察员卢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上旬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经电话约定交易事项,后在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桂花园小区对面路边,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少量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张某。同年8月12日21时,被告人王某经电话约定交易事项,后在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岩屿新村38幢楼下,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0.72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张某。交易完成后,王某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人张某、肖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毒品上交清单,王某持有的手机号码:138××××5664于2013年6月1日至6月30日通话记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物证检验报告,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2次,净重0.7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2015年2月12日止。罚金和非法所得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一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项 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丹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