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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吴民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李珍、陈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李珍,陈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长建。委托代理人:邹杰。被告:李珍。被告:陈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被告李珍、陈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毓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圣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