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祁开书、文继红、祁文、祁小莉与被执行人谢彦刚、邢台市和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民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祁开书申请执行人文继红申请执行人祁文申请执行人祁小莉被执行人谢彦刚被执行人邢台市和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浩军,经理。申请执行人祁开书、文继红、祁文、祁小莉与被执行人谢彦刚、邢台市和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1)临民一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祁开书、文继红、祁文、祁小莉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本院(2011)临民一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谢彦刚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祁开书、文继红、祁文、祁小莉各项损失156981.69元,被执行人邢台市和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谢彦刚挂靠在被执行人河北省邢台市和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冀EA07**号牵引车和冀E6C**号挂车进行评估、拍卖(评估价格为165000元),由于该车系肇事车辆,现经两次拍卖均已流拍,且申请执行人也不愿意受偿该车。目前,由于被执行人在外地,法院无法掌握被执行人谢彦刚及另一被执行人河北省邢台市和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有待前往河北邢台进行查询后制定出下一步的执行方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临民一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建洲审判员 马 俊审判员 虞典耀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晏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