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涿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任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涿刑初字第28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某,现住河北省涿州市。2013年9月9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冀涿检刑诉(2013)第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接受涿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廷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8日23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驾驶冀XXXX**红色夏利牌小轿车,在松高路凌云小区被执勤民警查扣。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193.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物证照片3张,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简要信息,小型汽车冀XXXX**车辆信息,被告人任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小型汽车冀XXXX**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任某某常住人口详细信息,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酒精技术检测报告(编号1301963)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伍仟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张聪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大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