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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超力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力,王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191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超力,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人王文华,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3)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超力、王文华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利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超力、王文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超力2005年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代号为“小新”,在组织中积极活动,充当骨干,期间曾担任“小新小区带领”,组织“小新小区”的邪教活动,该组织成员张岐金等人在2012年因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被劳动教养处理后仍组织活动,2013年5月3日公安机关对李超力抓捕时在其家中发现储存有“全能神”邪教内容的图片、录像、文件、资料的电脑一台和内存卡一枚。被告人王文华2005年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积极活动,在组织中成立“接待家庭”,专门接待“全能神”邪教组织的成员。2013年5月3日在其到被告人李超力家中传送实际神邪教指令时被当场抓获,从其身上搜出“全能神”邪教内容的指令纸条,后在其家中发现部分“全能神”邪教宣传资料。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李超力、王文华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1X等人的证言;书证等有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超力、王文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共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超力辩称,自己只是在家信神,没有参加组织,也没有担任职务。被告人王文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超力2005年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代号为“小新”,在组织中积极活动,充当骨干,期间曾担任“小新小区带领”,组织“小新小区”的邪教活动。2012年该组织部分成员因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被公安机关处理后仍积极组织活动,2013年5月3日在公安机关对其抓捕时,从其家中搜出储存有“全能神”邪教内容的图片、录像、文件、资料的电脑一台和内存卡一枚。被告人王文华2005年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积极活动,在组织中成立“接待家庭”,专门接待“全能神”邪教组织的成员。2013年5月3日在其到被告人李超力家中传送实际神邪教指令时被当场抓获,从其身上搜出“全能神”邪教内容的指令纸条,并在其家中发现部分“全能神”邪教宣传资料。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张1X证言证实,我和“小新”在一个小区。“小新”是代号,真实姓名叫李超力,因为参加全能神组织妻子给他离婚了,家是高辛镇李小楼的,他是我们这个小区的带领。2、证人乔1X证言证实,我是20年前接受的“华派”,即参加灵灵教,教主叫华XX,参与聚会等活动,在睢阳区坞墙乡的大赵庄赵乐亮家中聚会。2012年春节前,“小新”到我家发展我参加全能神组织,“小新”是代号,真实姓名叫李超力,因为参加全能神组织妻子给他离婚了,家是高辛镇李小楼的,他是我们这个小区的带领。李超力发展我后将我安排到高辛镇柳元村参加聚会,柳元村负责接待的是乔2X(小名“国蜡”),我不知道他的代号,我到乔2X家参与活动后才知道乔2X家是“小新”的专职“接待家庭”。同时在这个专职接待家庭参与聚会等活动的还有“努力”、“报答”、“定真”、“祝福”。3、证人张2X证言证实,我是二年前参加的全能神教会,是包公庙乡张大庄的“奔跑”发展的我,“奔跑”的真实姓名叫李1X,现在已经死了。他发展我之后就在我家聚会,到我家聚会的人员我都不认识,我家是个接待家庭。到我家聚会的都是“小新小区”的人员。小区带领是“小新”,配搭是“认准”,保管是“跟随”,下面是四个“执事”和两个接待家庭,那个接待家庭我不知道在什么地方,也不知道负责人是谁,俺这个小区参加人员有60多人。“小新”是代号,真实姓名叫李超力,男,30多岁,因为参加全能神组织妻子给他离婚了,家是高辛镇李小楼的,他是我们这个小区的带领。4、证人常XX证言证实,“小区带领”是“小新”,男,他有30多岁,真名叫李超力,家住高辛镇李小楼。5、证人王1X证言证实,今年年前王文华就参加了全能神邪教组织,他平时活动都是很神秘,很少与人说话,还经常劝别人跟着他参加全能神。去年12月份,王文华在我们村还散发一些全能神邪教的书籍资料等,我劝他退出全能神组织,但是他不听。6、证人王2X证言证实,我早就听说王文华参加了全能神邪教组织,他平时活动都是很神秘,很少与人说话,还经常劝别人跟着他参加全能神。在去年12月份,王文华在我们村还散发一些全能神邪教的书籍资料等,我劝他退出全能神组织,但是他也不听。7、抓捕经过证实,2013年5月3日9时许,民警到高辛镇李小楼村抓捕全能神小区带领李超力,被告人王文华前往李超力家中传达全能神指令时被抓获,被告人李超力在家中被抓获。8、被告人李超力、王文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超力1981年10月20日出生、王文华1970年08月12日出生及其基本情况。9、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分,照片三张证实,扣押李超力笔记本电脑一台,台式电脑一台,扣押王文华全能神组织对下级的工作指示9张,全能神组织对下级的通告2张,全能神参加人员担保书,全能神组织内部人员联络条,王文华本人手机一部,用于学习全能神收音机一部,全能神对群众宣传手册三册,书籍《蒙拯救》一册,书籍《国度福音见证问答》一册,照片证明在李超力处扣押的电脑的特征以及内存卡一枚,在王文华家查获的材料若干份。10,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单证实,全能神,又称实际神,属于邪教组织,公安部于2005年已经将其取缔。11、被告人李超力供述证实,2005年夏天,我母亲(端木XX,已经去世)发展我信的“全能神”,当时,在我家里边聚会,就我父亲李2X、母亲和我三个人,由我给他们读“全能神”书籍《话在肉身显现》。“全能神”是真神,不像其他宗教信奉的都是人,我坚持信“全能神”,这辈子我是认准了她,到什么地方都阻挡不了我的信念。12、被告人王文华供述证实,2005年夏天的一天下午,一个我不认识的四十多岁的男子传给我的,本地口音,这个男子去了我们家,问我是否愿意信耶稣,我不愿意出门信耶稣,这个男子就说让我不出门就可以信耶稣,然后这个男子就给我一本《羔羊展开的书卷》(全能神书籍),从那个时候我就看书,然后这个人就经常去我家给我讲道,这个人就让我尽“本分”(意思是为全能神做工),2010年这个人就让我搞接待,我就成为专职接待家庭,经常参加聚会。在去年,我接到一个叫“认识”的兄弟,这个人就住在我家中,在2013年4月28日我和“认识”一起去找“小新”,在小新家中被你们当场抓获。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超力辩称,自己只是在家信神,没有参加组织,也没有担任职务。经查,被告人李超力不但极积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且还因其极积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导致家庭破裂,并有证人乔1X、张1X、张2X、常XX证实被告人李超力是小区带领,已经成为邪教组织骨干。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超力、王文华积极参加已被国家取缔的全能神邪教组织,并且在该组织中,被告人李超力担任“小区带领”职务,王文华担任专职接待家庭。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超力不能认识到参加邪教组对社会和家庭的危害性,没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不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文华在庭审中能够认罪、悔罪,并且提交了悔过书,认识到参加邪教组织对社会和家庭的极大危害,并保证不再参加邪教组织,彻底与邪教组织决裂,且其在该组织中担任职务较小,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超力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被告人王文华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 萍审判员 马 丽审判员 卢文彬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宪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