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滕民初字第41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赵逢侠与董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逢侠,董托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解除财产保全用)(2013)滕民初字第4166号原告赵逢侠,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董托林(曾用名董拓林),男,成年,汉族,住滕州市。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的(2013)滕民初字第416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董托林所有的鲁D727**号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真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绪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