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滕民初字第41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赵逢侠与董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逢侠,董托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解除财产保全用)(2013)滕民初字第4166号原告赵逢侠,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董托林(曾用名董拓林),男,成年,汉族,住滕州市。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的(2013)滕民初字第416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董托林所有的鲁D727**号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真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绪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