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渭民初字第012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刘某诉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长兴村第一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长兴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初字第01297号原告刘某,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被告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长兴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李某某,该组组长。原告刘某诉被告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长兴村第一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刘某于2013年10月21日,以其与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长兴村第一村民小组已协商解决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某之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91元,减半收取,由刘某承担。审判员 史雪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边荣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