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4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北京市北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岳家园分公司诉王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北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岳家园分公司,王春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14225号原告北京市北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岳家园分公司,住所地丰台区岳各庄671号。负责人李金兰,经理。委托代理人蔡芸,北京市观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梅,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原告北京市北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岳家园分公司与被告王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綦宗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市北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岳家园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春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市北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岳家园分公司诉称,被告系梅市口路12号院8号楼3单元×号的住户,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10.48平方米。原、被告于2003年8月17日签订《民岳家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对被告房屋进行物业管理,绿化费为每年每建筑平米0.55元,管理费为每年每建筑平米2.40元,小修费为每年每建筑平米2.36元,化粪池清掏费为每年每建筑平米0.30元,小区共用设施维修费为每年每建筑平米1元,电梯费为每年每建筑平米9.48元,高压水泵费为每年每建筑平米1.08元。保洁费每年每户48元,保安费每年每户60元,垃圾清运费每年每户30元,共用照明费每年每户24元。故被告每年应交纳物业管理费2058.94元。同时约定被告不按协议约定的费用标准和交费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缴费用的千分之二交纳违约金。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交纳2004年8月17日至2013年8月16日的物业管理费共计18530.46元并支付违约金18530.46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春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8月17日签订《民岳家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所居住的梅市口路12号院8号楼3单元×号房屋进行物业管理。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10.48平方米,绿化费为每年每建筑平米0.55元,管理费为每年每建筑平米2.40元,小修费为每年每建筑平米2.36元,化粪池清掏费为每年每建筑平米0.30元,小区共用设施维修费为每年每建筑平米1元,电梯费为每年每建筑平米9.48元,高压水泵费为每年每建筑平米1.08元。保洁费每年每户48元,保安费每年每户60元,垃圾清运费每年每户30元,共用照明费每年每户24元。故被告每年应交纳物业管理费2058.94元。现被告未交纳2004年8月17日至2013年8月16日的物业管理费18530.56元。同时约定被告不按协议约定的费用标准和交费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缴费用的千分之二交纳违约金。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民岳家园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查询结果、催缴通知单、物业管理费明细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合同应当履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与原告签订物业合同后,原告已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按期交纳物业管理费,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鉴于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并非十全十美,故本院免除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春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北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岳家园分公司二○○四年八月十七日至二○一三年八月十六日的物业管理费共计一万八千五百三十元四角六分。二、驳回原告北京市北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岳家园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百六十四元,由原告北京市北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岳家园分公司负担一百八十二元(已交纳),由被告王春梅负担一百八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綦宗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