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虎商初字第06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支公司与金根祥、邓连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支公司,金根祥,邓连龙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商初字第067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阳澄湖中路7号。负责人姚铿,职务: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晓东,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根祥,男,汉族。被告邓连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支公司与被告金根祥、邓连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被告金根祥已将原告垫付的赔偿款返还原告。本院认为,被告金根祥已将原告垫付的赔偿款返还原告,本案纠纷已经解决,故原告因此而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晓夏审 判 员 蒋征宇人民陪审员 朱 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皋仁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