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郓商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敬学与王作星、王勤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敬学,王作星,王勤稳,王勤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商初字第399号原告刘敬学,农民。被告王作星。被告王勤稳。被告王勤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敬学与被告王作星、王勤稳、王勤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敬学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敬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敬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5元,减半收取623元,由原告刘敬学负担。审判员  李光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