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商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敬学与王作星、王勤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敬学,王作星,王勤稳,王勤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商初字第399号原告刘敬学,农民。被告王作星。被告王勤稳。被告王勤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敬学与被告王作星、王勤稳、王勤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敬学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敬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敬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5元,减半收取623元,由原告刘敬学负担。审判员 李光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