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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紫民初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638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638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吴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张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伍贤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