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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邻水民初字第2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守贵与被告陈守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守贵,陈守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2313号原告陈守贵,男,生于1974年3月1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黄云,邻水县鼎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叶洋,邻水县鼎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陈守福,男,生于1971年10月2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何炳凡,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守贵与被告陈守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守贵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守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陈守贵负担。审 判 长  吴小丽人民陪审员  冯智强人民陪审员  熊兴怒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