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邻水民初字第2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守贵与被告陈守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守贵,陈守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2313号原告陈守贵,男,生于1974年3月1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黄云,邻水县鼎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叶洋,邻水县鼎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陈守福,男,生于1971年10月2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何炳凡,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守贵与被告陈守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守贵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守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陈守贵负担。审 判 长 吴小丽人民陪审员 冯智强人民陪审员 熊兴怒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