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普通执行裁定书(8)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述清,姚淑秀,冯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古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刘述清,男,汉族,退休工人。申请执行人姚淑秀,女,汉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冯明华,男,汉族,工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述清、姚淑秀与被执行人冯明华健康权纠纷(2013)古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冯华明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交纳了本案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古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忠林代理审判员 张 靖代理审判员 宋金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建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