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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潍坊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昌乐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昌乐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金韵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166号原告潍坊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兰芬,经理。被告昌乐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士忠,经理。被告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金韵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昌乐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鲁G×××××号轿车及位于昌乐县城雅居园小区6-1-402号楼房一套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郄本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