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港民初字第0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吴慧铠和张琴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0303号原告吴某甲。法定代理人吴志清。法定代理人陈百芳。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无归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孙 锴代理审判员 白羽翔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知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