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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港民初字第0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吴慧铠和张琴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0303号原告吴某甲。法定代理人吴志清。法定代理人陈百芳。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无归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孙 锴代理审判员  白羽翔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知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